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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風廉政建設廉政談話制度
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(guī)范對黨員、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廉政監(jiān)督,使黨風廉政建設關口前移,根據(jù)上級有關要求,結合信息所工作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實行廉政談話制度,按照黨章要求,對全體黨員干部,特別是對領導干部實施教育、管理和監(jiān)督的重要措施。通過廉政談話的手段,增強干部廉潔從政意識,筑牢思想道德防線。
第三條 廉政談話要堅持實事求是、客觀公正、坦誠相待的原則,采取同志式、平等式的方式進行。
第四條 廉政談話在統(tǒng)一領導下組織協(xié)調(diào)實施。
第五條 廉政談話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下管一級,逐級負責,分級進行。
第六條 廉政談話主要分為在職廉政談話、任職廉政談話、誡勉談話、警示談話四種類型。廉政談話可以采取個別談話或集體談話兩種方式。廉政談話主要內(nèi)容包括:加強黨風廉政建設,廉潔從政;宣傳黨紀條規(guī);提出廉潔自律要求;對違紀苗頭性問題進行告誡等方面。
第七條 廉政談話要提前做出計劃安排,并嚴格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。
第八條 廉政談話前,應確定廉政談話的類型及談話對象,確定談話方式和主談人以及參加談話人員;根據(jù)對平時掌握的情況進行認真研究分析,提出廉政談話的主題及主要內(nèi)容;提前將談話主題、時間、地點、主談人及有關要求通知談話對象。進行廉政談話,要認真做好談話情況記錄,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。
第九條 談話結束后,談話對象對要求整改的問題,要制定措施及時認真整改,必要時應寫出書面整改報告。
第十條 進行廉政談話,可要求談話對象如實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,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情況;允許談話對象就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提出不同意見;對主談人提出的有關建議、希望和要求,談話對象應有明確的表態(tài)。
第十一條 紀檢委員要主動與各部門溝通有關情況,抓好落實。要及時收集反饋信息,認真總結經(jīng)驗,不斷完善創(chuàng)新談話工作。
第十二條 要切實加強領導,黨支部將廉政談話制度列入重要工作議事日程,納入全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總體部署之中,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之中,納入干部管理工作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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